工信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换证评审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原〔2014〕 4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简化农药换证评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拟将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换证评审工作下放至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换证产品的评审工作,对本省农药产品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并负总责。

二、统一证书格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农药产品换证的批文应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打印生产批准证书。

三、统一换证时间。农药原药和制剂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换证有效期统一为五年。

四、加强培训交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召开交流培训会议,完善农药换证产品申请资料要求及评审标准,定期对各地农药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交流。

五、加强监督抽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每月选择1至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发现情况及时进行沟通交流。

农药产品换证评审下放工作自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天津、福建、河南、广西、宁夏5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故延迟至2015年1月1日实行。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业主管部门及时与我部(原材料工业司)联系。

特此通知

201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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