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水污染引发的法律追问

 

“太湖美呀太湖美,美就美在太湖水……”,美丽的太湖从此永远留在了歌声中,留在了人们的记忆里吗?据《人民日报》最新的报道“随着气温升高,同时受6月18日晚一场东风影响,近几天,无锡太湖局部水域再次出现蓝藻聚集。今天的太湖仅仅是遭遇了一场‘生态灾害’么?面对如此严重的水污染事件,相关部门及时发布信息、并迅速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是必要而且必须的,但显然是不够的”。

毋庸置疑,太湖严重富营养化是由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城市生活污染等多种因素造成的。超标排污、围湖造田、网箱养殖、旅游资源过度开发、生活污水无节制排放……这些无视环境极限和生态规律的行为为什么得以产生?太湖污染的严重现实再一次告诫我们:依法惩处违法排污者固然重要,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关键点和突破口在于强化政府的环保责任,严格依法追究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不作为。

环境保护作为公共产品,理应由政府提供。为了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为了中国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政府必须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职责;环境保护已经成为现代政府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最重要内容也是不争的事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指出:“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但是,在我国,各级政府如何将落实科学发展观由口号变为行动,真正贯彻到每一次决策、每一项决定中,还是一个巨大的问题。

就无锡水污染事件而言,太湖在工业、农业、生活等各方面污染的长期“围攻”下,水体已经严重富营养化,水生态系统已遭到严重破坏,环境质量急需改善,该流域所涉地方政府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中“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同时,采取积极措施,治理已经造成的污染。一方面切实遏制针对太湖的新污染和生态破坏,另一方面也应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系统。在采取这些措施的过程中,各相关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应该严格执行法律,对排污者加强监管,并要求他们依法承担环境治理、排除危害、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则应依照《刑法》追究环境监管失职罪或渎职罪。

无论是在防止新污染、还是在治理旧污染的过程中,政府在法律上的责任都包括积极的监管之责与消极的补救之责两个方面;企业或其它市场主体也负有保护环境之义务与承担违法后果两个方面的责任。只有从这两个方面正确的理解环境法上的“法律责任”的涵义,才可以对“谁来对无锡水污染事件负责?”的追问给出完整的答案:主体上,相关责任人包括企业、地方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形式上,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内容上,既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追责等“消极责任”,也包括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和职责、监督管理和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积极责任”。只有这两个方面责任的有机结合和全面落实,我国环境保护的目标才可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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