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时报》: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赵建军)

 

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循环经济是对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它主要是通过建立“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将促进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最少的废物排放和最小的环境代价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是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一个突破口,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

 

西方发达国家上世纪70-80年代较早涉足循环经济,因为它们在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在探索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逐渐意识到循环经济是解决资源环境问题的最佳途径。德国、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在几十年的探索中,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政策措施和企业、区域、社会的联动机制,为解决资源环境问题积累了值得各国参考的经验和措施。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突出表现在:资源总量和人均资源严重不足,资源利用效率相对低下;生态破坏严重,环境形势严峻。目前,我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再生资源利用量占总生产量的比重,比起国外先进水平也低很多。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未来的发展,亟待通过推进循环经济加以解决。

 

《循环经济促进法》共七章五十八条,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包括总则、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度审议才通过,是实现中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法律保障。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宗旨在于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资源利用效率是衡量循环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指标,可以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和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循环经济所要达到的一个重要目标,可以通过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尽可能地减少废物和污染的产生和对环境的破坏。

 

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实施循环经济的根本目的,通过在全社会倡导一种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理念,逐渐让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行业协会等主体形成一种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行为方式,从而促进可持续发展。

 

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应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建立协调机制,指导循环经济的实施;完善和落实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建立信息和服务体系;拓展实施循环经济的试点工作。

 

发展循环经济又是新时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实践,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的意义。需要在实施中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和方针予以明确,对政府、市场、企业和公民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界定,从而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点监管制度和强化经济措施等六项制度促进循环经济。但是应当看到,这六项制度的落实,还需要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以保证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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