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修订)

 XXXX大学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修订)

 根据国家和XXXX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对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规定如下:

 一、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

 生活困难补助对象限于本校正式职工及关系仍在本校的退(离)休人员和符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人员。

 二、生活困难补助的种类:

 生活困难补助种类,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一般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生活困难补助。

 1. 一般生活困难补助:

 (1) 教职工家庭月人均生活费达不到XXXX市第生活保障标准的; (2) 教职工本人或长期供养的直系亲属去世造成生活困难的(因直系亲属原因申请补助者需提供有关证明); (3) 教职工家里发生火灾或自然灾害,给教职工家庭造成生活困难的。

 2. 特殊生活困难补助:

 教职工本人隐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个人承担费用很大,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困难补助的标准:

 一般生活困难补助,参考现行XXXX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不同情况量力而行;特殊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根据补助对象的具体情况和学校所能给予补助的能力,经校福利委员会讨论研究后决定。

 四、教职工收入的确定:

 我校教职工收入应包括:工资(包括70%的职务等级工资、30%的津贴)、校内津贴及教帖、职务补贴、国家各种津贴、补贴。

 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应包括离退休费及各种补贴等。

 五、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1. 坚持用于确实需要帮助的教职工身上的原则。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教职工,要给予必要的补助。使他们在生活上能够过得去。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条

 件实事求是的做好补助工作。严禁以各种形式私分福利费,如发现此类问题停拨该单位福利费一年。

 2. 坚持按政策规定一视同仁的原则,防止特殊化和重复补助等不合理现象。对那些符合补助条

 件而又不愿申请补助的教职工,特别是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老干部和老工人要主动关心,为他们排忧解难。

 3. 坚持公开原则。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要实行公开化,这包括福利委员会分会、直属福利小组民主评议提出补助的对象;公布生活困难补助的条

 件和标准;及时张榜公布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金额等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六、生活困难补助程序:

 1.教职工提出生活困难补助申请,由各福利分会或直属福利小组统一到人事处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并由申请人认真填写表中有关内容,一般应包括:(1)本人工资收入和其他收入;(2)本人长期供养的直系亲属成员情况; (3)申请补助的理由及金额。2.一般生活困难补助经福利分会或直属福利小组会议的讨论确定,分会领 导签署意见后,通知财务处,由本人直接领取。各福利分会或直属福利小组领导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掌握他们生活的实际情况,努力做好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福利费使用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3. 特殊生活困难补助由福利分会或直属福利小组讨论通过,领导签署意见,注明建议补助金额,向校福利委员会申请,由人事处交校福利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XX大学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布新的相关规定时,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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