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界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界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2〕9 号)、《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167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8〕21 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9〕2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市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包括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 2 年评选 1 次,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 2 个、提名奖每次不超过 3 个,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鼓励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阜阳市政府、省政府、国家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 3 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 3 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获奖 5 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 第九条 在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专家库,对参与评审专家开展专门培训;

 (四)组织成立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和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等组成。评选委员会由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会议,听取陈述答辩,投票表决作出申报组织的综合排序名单。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成员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

 括培育、推荐申报组织,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二条 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界首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乡镇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界首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7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获得 600 分(总分 1000 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 600 分以上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现场陈述答辩,票决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七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由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通过界首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发文通报表彰。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奖励获奖组织人民币 30 万元;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获奖组织人民币 5 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获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获奖企业的政策支持,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品牌培育、科技创新等方面优先支持,带动全市各行各业走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阜阳市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

 第二十三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进入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监督工作组。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七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取消其 5 年内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 2 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 年 8 月 29日界首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秘〔2015〕3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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