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327号

 上 海 市 消 防 局 文 件

 沪消发〔2004〕352 号

 沪消发[2001]327 号 关于自 2 2002 年 1 1 月 1 1 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对部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实施简易审批的通告

 根据市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为了使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工作更好地适应加入 WTO 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工作机制,强化建设、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上海市消防局自 2002 年1 月 1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改为简易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项目的简易审批:

  1、除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等场所外(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m2 的 3 层及 3 层以下普通公共建筑;

  2、9 层及 9 层以下普通住宅(别墅、汽车库除外,开发占地面积超过 20000m2 的成片住宅开发小区除外);

  3、建筑高度在 24m 以下,且占地面积不超过 1000m 2 的丙类厂房、库房;建筑高度在 24m 以下的丁、戊类厂房、库房(含堆场);

  4、工程配套设施(含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锅炉房,公交站,门卫,围墙,雨篷等);

  5、建筑高度在 100m 以下,且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办公用房、宾馆客房、酒店式公寓、医院(疗养院)病房的单层(包括标准层)内部装修工程。

  6、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学校教学用房的内部装修工程。

  7、改变建筑原平面布置或功能用途,且符合本条第 1-4 项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二、简易审批的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应按附件要求的《简易审批工程送审资料须知》,将有关资料报送有关公安消防机构的接待窗口;

  2、接待窗口人员当场审核建设单位送审资料,若符合简易审批条件,登录信息后当场发给送审单位审核的意见书;如所送资料不符合简易审批条件的,则当场退还有关资料或按其它程序受理。

  三、相关单位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以下简称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

  2、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对工程的消防安全设计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及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4、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的监理质量负责;

  5、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依据国家和本市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和标准,对简易审批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规范和标准的工程应依法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简易审批工程送审材料资料须知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简易审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报送《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简易审批申报表》或《上海市建筑工程内部装修简易审批申报表》;土建工程应报送总平面图(含室外消防给水总图),内装修工程需报送装修平面布置图(图纸可为 A4 纸):

  1、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外,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m 2 的 3层及 3 层以下普通公共建筑;

  2、6 层及 6 层以下普通住宅(别墅、汽车库除外,开发占地面积超过 20000m2 的成片住宅开发小区除外);

 3、单幢建筑面积不超过 400m 2 的丙类厂房、库房;单幢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 2 的丁、戊类厂房、库房;

  4、工程配套设施(含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锅炉房,公交站,门卫,围墙,雨篷等);

  5、一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 2,且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6、改变建筑原平面布置或功能用途,且符合本条第 1-4 项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简易审批工程项目,设计单位需采用与"建审 2000"软件统一接口的电子光盘送审软件,填写电子版《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或《上海市建筑工程内部装修审核申报表》,并应将有关消防设计文件及图纸制作成光盘,由建设单位送审:

  1-7-9 层住宅;

  2、建筑高度在 24m 以下,且占地面积不超过 1000m 2 的丙类厂房、库房;建筑高度在 24m 以下的丁、戊类厂房、库房(含堆场);

  3、建筑高度在 100m 以下,且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办公用房、宾馆客房、酒店式公寓、医院(疗养院)病房的单层(包括标准层)的内部装修工程。

  4、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学校教学用房的内部装修工程。

  5、改变建筑原平面布置或功能用途,且符合本条第 1-2 项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除外)。

  三、凡是申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简易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均应会同设计、施工等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承诺书》,并与上述资料一起报送。

  四、根据武沪消防(建)字[2002]第 16 号《关于实施简易审批制度的补充意见》要求,对简易审批工程项目范围第 5 条取消建筑高度在 100m 以上的条件限制,但对于 100m 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内装修工程办理简易审批时,要求先由该建筑的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向所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对该项目办理内装修简易审批的申请,经公安消防机构复函同意并在复函中提出统一的内装修标准要求后,方可办理。

  五、根据沪消发[2002]111 号《关于规范消防设计电子光盘送审工作和对有关设计人员进行培训的通知》要求,对《简易审批工程送审材料资料须知》第一条第 5 款修改为"一层装修面积不超过 1500m 2,是不改变原建筑平面质量、

 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在办理简易审批时,可不送审电子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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