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术语和定义、人员配备、服务内容、服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机构向全体居民提供的主要起疾病预防控制作用的公益性公共卫生干预措施。

 3 人员配备 3.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3.1.1 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卫生人员数达到 2 人以上,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

 3.1.2 城乡每万名居民有 3~4 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3.1.3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一所村卫生室,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 1 名取得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

 3.2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3.2.1 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应达到 0.83 人,各级各类公共卫生人才满足工作需要。

 3.2.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原则上应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常住人口 1.75/万人的比例核定;地域面积在 50 万平方公里以上且人口密度小于 25 人/平方公里的省、自治区,可以按照不高于本地区常住人口 3/万人的比例核定。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编制总额的比例不应低于 85%,卫生技术人员不应低于 70%。

 3.2.3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承担的功能任务等合理配备人员。县、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不低于总人数的 80%。

 3.2.4 血站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年采供血等业务量进行配备。

 3.2.5 急救中心人员数量应当根据服务人口、年业务量等进行配备。

 4 服务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a)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b) 健康教育; c) 0~6 岁儿童健康管理; d) 孕产妇健康管理; e) 老年人健康管理; f) 预防接种; g)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h)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i)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j)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k)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 l)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5 服务要求 5.1 建立健康档案 5.1.1 医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为居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5.1.2 居民的健康档案应集中一处、一夹(袋)保管,以便于保管查阅。

 5.1.3 医务人员应根据居民的就诊情况,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5.2 健康教育活动 5.2.1 应对全区居民特别是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 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具体做法如下:

 a) 发放《健康教育工作记录本》,明确项目内容、形式和频次; b) 通过发放印刷资料和录音资料的方式,提供健康教育资料; c) 设置宣传栏,开展健康教育讲座、咨询活动; d) 有需要时,开展个体化健康知识和健康技能的教育。

 5.2.2 有完整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和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音文件等,并存档保存。每年做好年度健康教育工作的总结评价。

 5.3 儿童健康管理 5.3.1 应对儿童保健工作严格实行属地管理。

 5.3.2 对新生儿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

 5.3.3 7 岁以下儿童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5.4 孕产妇健康管理 5.4.1 应对孕产妇保健工作严格实行属地管理。

 5.4.2 对全区孕妇开展孕早期、孕中期、孕晚期健康管理。

 5.4.3 对辖区内的产妇开展产后访视、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

 5.5 老年人健康管理

 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开展:

 a) 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 b) 体格检查; c) 辅助检查; d) 健康指导。

 5.6 预防接种 5.6.1 应对免疫规划工作严格实行属地管理。

 5.6.2 及时为辖区内 0~6 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5.6.3 为辖区内其他重点人去开展预防接种及相关管理。

 5.6.4 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5.6.5 全年 AFP、麻疹、流脑、乙脑等免疫规划疫苗针对性疾病监测工作规范开展,疾病排除达到市报告排除率要求。

 5.7 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5.7.1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有效落实传染病的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7.2 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发现、登记和处理。

 5.7.3 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5.8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

 5.8.1 应对辖区内 35 岁及以上慢性病患者进行健康管理。

 5.8.2 定期对慢性病患者进行定期筛查、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

 5.8.3 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健康体检服务。

 5.9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5.9.1 管理对象为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5.9.2 按照“应管尽管”原则,应将居家治疗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全部纳入管理。

 5.9.3 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信息管理。

 5.9.4 定期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和健康体检。

 5.10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 5.10.1 对可疑肺结核症状者进行推荐。

 5.10.2 对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肺结核患者开展随访和用药管理、用药指导。

 5.10.3 为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肺结核患者开展健康体检。

 5.11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 5.11.1 为辖区内居民提供:

 a)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b) 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和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

 5.11.2 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5.11.3 为全区学校提供必要的卫生服务。

 5.11.4 监督非法行医和非法采血,并提供信息报告。

 5.12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5.12.1 对辖区内 65 岁以上常住居民开展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

 5.12.2 对辖区内 0-36 个月儿童开展中医调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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