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镇民政办各项业务流程

  1 x xxx 镇民政办各项业务流程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以户主(或其委托人)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地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含已婚子女); (三)婚姻状况证明(含已婚子女); (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含已婚子女); (五)疾病证明; (六)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须提供户籍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七)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 (八)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 (九)土地承包经营证明; (十)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书面承诺诚信书,并且履行授权最低生活保障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居住地与户籍地应一致。申请人家庭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应当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的,应由

  2 居住地户籍提出申请,户籍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委托实际居住地政府承担调查工作。实际居住地政府应配合户籍地政府进行前款规定的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及张榜公示工作。

 因特殊情况不能单独立户导致户口挂靠的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作为户主,但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不能单独立户的证明。

 二、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申请 (一)认定条件 1、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3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护理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报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 2 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以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 6 个月以上时间,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 35%发放生活补贴,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 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城乡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 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 2 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困难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 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4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 120、80 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逐年提高,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

 (三)申请所需材料 自愿申请。本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向户籍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 3、政府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尊老金的申请办理 对年满 80 周岁、90 周岁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2 份; 2、本人 2 寸蓝底免冠照片 2 张; 3、本人彭城农商行(原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2 份。

 发放标准:80-89 岁每人 50 元/月,90-99 岁每人 100 元/月,百岁以上每人 300 元/月,按季度发放。

 五、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救助 (一)救助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市户籍、患下列救助病种、18 周岁以下;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孤儿及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

 (二)救助病种

  5 1、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2、先天性心脏病; 3、尿毒症; 4、恶性肿瘤 (三)申请所需材料 l、《申请表》; 2、户口本; 3、疾病诊断证明和近期的病历资料; 4、孤儿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低保家庭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边缘家庭提交街、镇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边缘家庭的证明。

 5、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儿提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及其相关材料; 6、患儿治疗结束后的医疗结算单(医疗费收据)、出院证明;异地转诊医治的,提供有关转诊手续和结算凭证。

 7、其他相关凭证。包括父母单位报销、救助证明等。

 六、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遭遇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未获得相应赔偿或在获得赔偿、保险金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6 2、支出型困难家庭。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困境个人。因遭遇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家庭暴力、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4、区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对象。

 对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实施分类救助。根据救助困难原因、种类和程度等因素,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给予不超过 6 个月的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年累计救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违法犯罪或不良行为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7 5、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6、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从事生产劳动的; 7、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居住证所在地稳定居住少于 6 个月的; 8、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包括后续治疗)发生后,一年之内没有申请临时救助的; 9、区政府及各属地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二)临时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属地受理、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

 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的临时救助按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应当根据致困原因书面声明相应的家庭人口、赡(扶、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履行授权救助管理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手续,并且如实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户籍证明; 2、收入、财产和婚姻状况证明; 3、居住证明(非本区户籍人员) ; 4、家庭重大支出证明、遭遇突发性灾难相关证明(说明)和公安、消防、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保群众、险机构等相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材料。

 突发重病患者申请救助时,需出示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 诊断证明及医院结算凭证;交通事故受害者申请救助时,应

  8 当提交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事故证明,保险机构已经理赔的应当提供理赔凭证;由公安部门调处的人身伤害者申请救助时,应当提供公安部门调查处理证明,以便了解求助者是肇事方还是受害方;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机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应当及时补齐有关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各地对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申请人授权,通过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等信息进行核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管理,并且说明理由。

 七、医疗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参加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 20 世纪 60 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重点优抚对象(不含 1-6 级残疾军人); 6、市和各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

  9 8、建档立卡中的低收入家庭。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大重病是指,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病(尿毒症期)等慢性病中末期、癌症、心脑血管疾病、肝硬化、慢性支气管炎、一型糖尿病、器官移植抗排异(包括肾、肺、肝、心移植,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双向情感障碍症)、需要长期治疗的遗传疾病等。

 (二)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1、救助对象凭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五保证、60 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证、特困职工证、优抚优待证、帮扶手册、医疗救助通知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救助部门登记、审核并建立救助档案。

 对于持有有效证件的救助对象(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建档立卡中的低收入家庭等)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诊,由定点医院直接进行审核建档。

 对于不能出具有效证件的救助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等)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由户籍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出具《医疗救助通知书》,救助对象凭《医疗救助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

 2、救助对象凭医疗病历、社会保障卡到辖区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诊。如病情危急(特指使用 120 救护车运送的)可就近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第十条转诊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救助部门负责转诊转院审批,除按《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10 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建立转诊转院审批专家库,由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组成。定点医疗机构应每月向区民政局医疗救助办公室上报汇总名册和相关材料。对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 40%。

 3、“一站式”平 台救助未覆盖到的医救助对象(即需要手工结算救助费用的救助对象).应当按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外偿审枝表或结算单(医疗费用发票)等能够证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需到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民政办进行申请,民政办公室对其身份、申报材料及署救助费用进行核实、核算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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