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

 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 一、总则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 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 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及中央和省、市、县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范围包括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民办中小学、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成人高等教育学校、幼儿园党组织参照执行。

 二、党的组织设置 3.基本设置形式:中小学校党组织正式党员人数达到 3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原则上,党员人数超过 50 人、不足100 人的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达 100 人以上的设立党委。

 4.公办中小学校党组织设置: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中小学校,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学校或偏远地区的农村学校(教学点),可就近就便与其他学校建立联合党组织,也可挂靠乡镇、村(社区)党组织。

 5.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6.其它类型党组织设置: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按离退休人员原所 在工作单位隶属关系或便于活动开展的原则设置。

 7.隶属关系:中小学校(含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关系暂实行属地管理,待成立县委教育工作部门后统-划转。

 8.设置调整:每学年对基层党组织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做到设置规范、调整及时。

 9.纪检机构:学校党总支委员会、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

 10.群团组织:学校党组织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班子队伍建设 11.班子职数:中小学校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 3-5 人、设书记 1 人,党员数不足 7 人的,可只设书记 1 人;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 5-7 人、设书记 1人,副书记 1 人;基层委员会-般设委员 5-9 人、设书记 1 人,副书记 1-2 人。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出资人或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的民办中小学校,配备专职副书记。

 12.班子任期:中小学校党的总支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 3 年。期满按时换届,严格执行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13.骨干队伍:公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符合党性强、懂教育、会管理、有威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要求,党组织书记、校长由一人担任。建有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政治素质过硬、熟悉党建工作,懂教育善管理、有奉献精神的要求,选优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书

 记。民办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14. 自身建设:班子思想政治、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管理制度健全,落实集中学习制度,每月至少开展 1 次集中学习。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 1 次。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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