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送达机制?

        送达,是指在诉讼中以一定方式将诉讼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书送到诉讼中的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手中的制度。在我国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送达文书一般包括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证明送达的法律文书已送达到当事对象的手中是送达回证。《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直接送达,是人民法院直接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当受送达人不在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达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有关基层组织或见证人拒绝签名或盖章,记明情况也适用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是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送达函,并附有送达文书及送达回证。

        四、邮寄送达,是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或法院专递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达人手中。挂号信以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法院专递以上面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的人、被劳动教养的人,由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被监禁人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机关转交。

        六、公告送达,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则应将送达内容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一般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可以在报纸上刊登。

        我国现有送达方式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

        送达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一个难题。现在送达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送达困难。主要表现在难以找到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故意躲避、当事人无赖拒收、某些单位行政干预不理送达文书、有些受送达人完全下落不明等。

        2、留置送达实际操作性差。留置送达时,很难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见证人。

        3、委托送达成功率不高。某些法院对于委托送达行为往往敷衍了事,拖延送达,甚至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不送达。

        4、邮寄送达成本高、成功率低。挂号信送达一般花费时间长,且安全性较差,送达成功率低,而现在的法院专递,时效性快,但成本过于高昂,增加诉讼成本。

        5、公告送达成本高,时间期限长。在使用公告送达的规定未完善,适用公告送达混乱,效率低下。

        如何完善现有送达制度;

        现行送达制度不完善,不够具体,实际操作性差,对受送达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不明确,受送达人签收范围小等各种难题,该如何完善呢?

        1、从立法上确定受送达人的义务。明确受送达人接受诉讼文书是一项义务。明确受送达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的住址、联系方式。

        2、确定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的义务。原告在诉讼中应当提供被告的具体情况。如果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等情况影响送达的,原告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多余费用。

        3、大签收人的范围。对于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签收人可以包括本人、同住家属、直系的其他亲属。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中层领导、职员或者雇员均可以签收诉讼文书。

        4、关于送达地址的扩大。现在当事人的活动范围广了,相应的送达地址也应扩大,扩大到受送达人的居所、工作场所、法人的营业场所、仓库等工作场所。甚至可以适用随时送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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