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司法的实现途径

【内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原任院长肖扬于2007年1月5日在济南市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会议上首次提出“和谐司法”的概念。随后召开的全国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又分别提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以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的审判指导精神,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和谐司法的内涵。笔者试在本文中提出和谐司法的概念、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实现途径的肤浅看法,供与同仁们商榷。(全文共约7884字)

【关键词】  和谐司法  实现途径

        一、和谐司法的概念、特征和表现形式

        和谐司法是指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型和谐社会的条件下,有纠纷的当事人通过到人民法院(文中含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等,下同并称法院)进行司活动而让其的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在消除过程中法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通过进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司法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实践,重塑出司法运行协作良好的一种理想状态,并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教育和引导社会成员人人自觉接受法律约束,并从自觉遵守法律中获得自由的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是一种恢复性司法 ;或者达到“司法环境优良、运行机制科学、裁判准确公正、执行高效有力”的目标 。它既是落实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也是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安宁有序的社会和谐秩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或手段 。和谐司法同时意味着一切社会活动都必须纳入法律思维的轨道。和谐司法要求法院裁决、执行时,不能离开合法性这个前提来考虑政治、经济、道德等因素。

和谐司法的内容应包括:以人为本,和谐诉讼;诉审协调,和而不同;诚信尽责,协同推进;扶弱济困,实质平等;繁简得当,方便有效;调判相宜,胜败皆明;公正权威,案结事了;纵横规范,多元衔接;社会正义,回归和谐即司法环境、司法理念、司法运行的和谐。

        和谐司法这个理论,从静态上看具有很强的兼容性和辐射力,内容覆盖着改革发展稳定、内政、治国等,理论空间十分广阔;从动态上看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开放性,是随着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充实丰富和发展完善的理论。今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科学的突飞猛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司法事业在继往开来中不断向前推进和发展、理论必将不断得到丰富和创造性的发展。

和谐司法的特征、表现形式: 

       (一)确立法律的至上性。

       (二)确立权利的平等性,指对当事人在适用的诉讼法、实体法(含司法解释)上的权利一律平等。 

       (三)确立司法的独立性。包括法院审判权的独立(不侵权)、法院的独立(不介入)、司法主体(司法主体在此仅指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下同)的独立(不施压)、司法活动的独立(不妄评)。 

       (四)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形象良好。

       (五)树立司法的权威性。一切阻碍司法的行为都将受到制裁,在全社会形成充分尊重和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决所确定义务的观念,使法治成为人们普遍的价值追求、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

        二、和谐司法的实现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还不是成熟的法治国家,和谐司法的实现还不可能一蹴而就:

       (一)和谐司法实现的政治思想方向不明确,司法文化背景的意识形态或观念氛围存在诸多不协调。到底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科学发展观还是坚持所谓的西方式的现代司法理念。

       (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发展不平衡。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刑事、轻民事、忽视行政审判的现象。

       (三)审判执行体制不尽合理:

        1、存在司法管理行政化的弊端,不利于调动法院及司法主体的工作积极性。

        2、合议制流于形式,与基层审判执行实践有脱节的地方。

        3、审判委员会制度尚存不合理之处。  

        4、司法主体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间难以建立起真正的隔离带。

        5、审判执行改革在某些方面与实际脱节,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证据规则就与现实有脱节,有的法院因司法主体素质跟不上导致案件质量下降等。

        6、法院之间各自为政,缺乏统一协作。委托调查、执行工作效果不佳;异地财产保全、异地执行工作难以有效进行;有的法院甚至给外地法院办案设置障碍,充当地方保护主义角色。

        7、存在法制不统一的现象。有一些案件的审理、执行在法律理解、适用上,不同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庭之间有时有不统一的现象。

       (四)司法环境的治理尚未到位,司法裁决执行难,审判执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法院所面临的外部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有些地区或领域存在较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如对法院审理的一部分国企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涉及地方或部门利益的案件,有的部门不予配合,甚至进行不当干预,致使法院不能准确及时地发布审判执行信息,由此又导致个别媒体对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进行不准确的报道,从而给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法院由于历史原因有对效率重视不够及拖延诉讼、超期结案的现象。尤其因法制传统和体制等原因,法院的生效裁决有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执结,从而不仅使当事人对裁决能否公正心存疑虑,还可能使某些当事人在近乎遥遥无期的等待审结、执结案件中失去对法律的耐心而有过激行为,法律权威受到极大贬损,和谐司法成空话。

       (五)司法主体的现代化水平不高,司法主体断层严重,培训制度缺陷,司法腐败严重。目前司法主体的现代化水平不高,从而影响了法院和谐性功能的发挥。部份司法主体素质较差,司法主体中非专业化、非职业化的倾向也相当严重。不少司法主体缺乏职业伦理道德的自律,司法腐败严重。

       (六)立法滞后、法律适用存在困惑。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在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的规定滞后于经济发展时,即使法院严格适用了法律,同样会产生司法公正被质疑的情况,从而使司法主体处于两难的境地。尤其是在社会转型、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立法滞后与司法实践的矛盾更加突出。

       (七)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矛盾突出、难以平衡。法院在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司法价值与服从地方经济建设大局之间处于两难选择。为了求得暂时和谐而往往牺牲了人们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牺牲了法律的尊严,导致人们对法院信任的丧失,最严重的是对法律尊严敬畏的丧失。

        三、和谐司法的实现途径

        和谐司法的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其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紧紧把握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特征,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逐步实现和谐司法。

       (一)在政治思想上,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人士、各方当事人、舆论的监督,是和谐司法实现的根本保障;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和谐司法实现的根本发展方向;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是和谐司法实现的基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队伍,提高司法主体素质,是和谐司法实现的关键;既要遵循司法运行的一般规律,又要在司法运行中开拓创新,是和谐司法实现的强大动力。

        关键要坚持党的领导。从邓小平理论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再到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都把坚持党的领导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来认识、来谋划,都一以贯之地反复强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在中国,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必然成为司法主体的崇高追求,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宪法法律在心中”,这是政治原则,也是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统筹兼顾”的根本要求。

        要解放思想。解放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应对前进道路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也是一以贯之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之中的精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在围绕为谁司法、如何司法的问题探索中,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其作出了回答。实践永无止境,解放思想也永无止境。要实现和谐司法,就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坚定不移地继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

        要坚持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的主旋律,也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个组成部分的思想主线。改革开放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来的,坚持改革开放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在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强调的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都是紧紧围绕发展这个主题展开的。通过发展这个主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司法会把司法工作的发展与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紧密联系在一起、把中国的发展进步与世界的发展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离开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司法就失去了物质基础;缺少了关于发展的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司法就失去了最重要的立论支撑和理论基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司法进程中,要始终坚持“保稳定、保发展、保民生”和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以发展为主题,着力把握和谐司法的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除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和谐司法。

        要坚持以人为本这个核心。以人为本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也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各个组成部分的核心内容。邓小平理论强调时刻关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实现人民愿望、满足人民需要、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要努力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群众共同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要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在首位,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司法,在司法中就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以人为主体、以人为动力、以人为尺度、以人为目的的马克思主义科学理念,把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贯彻始终,发挥人民首创精神,发挥每个人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潜力,保障人民各项权利,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谐司法就能保障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司法主体政治素质。司法主体不仅要熟练的适用法律,还要有敏锐的政治嗅觉,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司法主体素质决定其办案水平及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主体的责任,是根据司法主体对法律的理解,来处理具体个案。当前,司法主体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应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学习基本理论和学习法律的关系,坚持用邓小平的民主与法制的理论指导实践;正确认识和处理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坚持审判工作必须为“保稳定、保发展、保民生”服务的方向;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和执行政策的关系,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建立在坚实的政策基础上;正确认识与处理执行法律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在法律范围内,大胆探索发挥最佳法律效果的途径和办法;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抵制地方保护主义,最终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二)要求司法主体在业务上要准确适用法律,依法适当、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发扬司法民主作风,大力推进司法民主,进一步完善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确保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案件,依法充分运用调解方法加以解决。发挥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部门调解等矛盾多元调处机制的作用,依法充分发挥案件代理人和律师的积极作用,把司法调解与多元化的纠纷调处机制有机结合起来。

        司法主体要运用法律和智慧,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司法主体在审理案件时要根据案件情势所需,充分地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智慧,在某一种法律状况下从多种合法的选择中取优弃劣,在遵循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尽量地考虑“保稳定、保发展、保民生”,然后作出最合乎法律和情理的实体处理结果。在事实认定上,司法主体应严格遵守程序规则,以程序上的公正来确保实体公正。在适用法律上,司法主体既要体现法律对人和对事的平等性外,又要吃透立法的本意和目的,顺应立法精神,灵活地、创造性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法律,以填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而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在对各种合法的选择进行取舍时,司法主体一定要反复推敲和掂量,选择最能体现法、情、理三者的完美结合的选项。要尽量地使裁判结果既能体现公平正义,又能饱含司法主体对社会和民众的深刻理解与同情。

        在刑事审判中,司法主体应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坚决依法审判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审判毒品犯罪、赌博犯罪以及网络犯罪等,净化社会环境,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另一方面,坚持区别对待,重视依法适用如缓刑、管制非监禁刑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配合做好社会矫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组成部分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让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社会责任。

        民商事案件在立案上要依法实施司法救助制度,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制定和落实司法为民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大力推进司法便民机制建设,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益,让司法工作能被群众认同和接受,谋求法院与当事人间关系的和谐,实现诉讼关系和谐。如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能当免则免等,彰显司法人文关怀;落实当事人诉讼权利告知制度,切实方便群众诉讼;建立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和裁判文书公开查阅制度,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等等。在审理上要坚持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民事审判要达定纷止争、和谐稳定的目标,应贯彻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司法原则,依法加大与我国特有的“和为贵”的传统文化背景相吻合、具有裁判无法替代作用的调解工作力度,防止民转刑案,防止矛盾的非对抗性转化,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指导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制度、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等措施,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对于非判不可的案件,法院应坚持释明制度,强化释明职责。不仅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关事实主张和诉讼证据等案件事实进行适当释明,以使当事人的陈述完整,澄明案件事实,而且还要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充分释明,以使当事人对案件法律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地表明意见,进行辩论,从而有助于吸收和消减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不满情绪,达到以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的目的。

        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还应坚持这样的原则:当人的价值和物的价值冲突时,优先考虑人的价值;当生命权与人格权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生命权;当生存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生存权;当程序价值和实体权利发生冲突时,程序价值要大于实体上的价值;当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应以公正为主等。

        要以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推进官民关系和谐。在行政诉讼中,应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和上述司法解释关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允许原告撤诉的规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行政行为,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由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

        要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行工作要贯彻执行“法发[200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和有关相关法律,对执行案件实行定主办人、定包案领导、定结案时间的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关系和谐。执行款物由执行法院统一管理,对执行岗位进行重点监督,确保执行人员的廉洁,促进执行工作的公正。执行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建立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领导协调机制、联动制约机制和非法干预执行工作典型事例通报制度,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要加强司法主体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主体的职业道德建设至关重要,也是法院树立司法主体职业形象、实现公信力法院的一个关键问题。作为司法主体,一定要保持中立,坚决遵守和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保持清正廉洁,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淡泊名利,约束业外活动。不仅在上班、开庭时间保持法官礼仪行为规范,而且在“八小时”外也要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衣着礼仪,用司法主体在点滴小事上的公正形象,赢得社会的尊重,树立法院司法权威。

        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院的信任。司法活动及其结果本身具有的价值仅仅是构成社会效果的一方面因素,更多的因素在于人们普遍的法治理念和对现实生活的认知水平。同样的结果,因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层面的人,对其评价可能有很大差别,甚至完全不同。即使是同一个社会层面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或因不同的认识,对司法的评价也会有相当大的差异。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通过审判执行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紧密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努力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增加正面舆论效应,这也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内容和职责。法院要通过各种途径树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通过法院与社会各界的内外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要切实加强法院的反腐倡廉建设,认真抓好法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严格禁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要积极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提高法院队伍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下手,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违法执行等行为,坚决铲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实现和谐司法。

        此外,在抓好审判执行工作业务的同时,要特别重视审判执行管理工作在提高审判执行工作业务质量与效率中的重要作用,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大力加强法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法院工作科技含量;要大力加强以审判执行工作为核心的司法业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审判执行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司法人事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司法保障水平。还应不断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改革完善诉讼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并需要社会共同参与、支持与配合,实现和谐司法。

        当然,和谐司法的实现与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样,是一个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起始阶段、需要经历若干个不同发展阶段的漫长历史进程,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在这个历史进程中,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司法。总起来说,和谐司法的实现要坚持党的领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以人为本、发展的原则,和谐司法必定为中华民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上再造辉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再造辉煌提供最可靠、最优秀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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