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运行管理办法

临颍县纪委监察局派出派驻纪检监察  

机构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的发展,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力度。根据“构建惩防体系、改革领导体制、强化监督职能、确保工作成效”的总体要求,参照中央、省、市有关派出派驻机构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以“派出为主、派驻为辅”双轨并行的派出派驻纪检监察管理新模式,形成县纪委监察局负责面、派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片、内部业务室负责线、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点的纪检监察“四位一体”管理体系,彻底改变了过去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由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县纪委监察局派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室对65个县直单位,实行“全方位、立体式、面对面”的直接监督、管理;对7个派驻机构、27个垂直单位、15个乡镇、3个强村的纪委,通过巡视检查、协调指导的形式,实行“点对点”的间接监督。  

第四条  派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室要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服从和服务于全县经济建设大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全面履行“监督、教育、惩处、保护”四项职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派出派驻纪检监察管理室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65个县直单位(以下称被监督管理单位)及所辖二级机构、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县委、县政府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协助被监督管理单位党组(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三、督促、协助被监督管理单位研究、制定本系统、本行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  

四、受理被监督管理单位所属党组织、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五、派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室通过参加被监督管理单位党组(党委)会、行政领导办公会、民主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或重大业务履行管理及监督职能。  

六、对被监督管理单位所属系统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经初核认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经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对已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或行政监察对象,报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后,有权做出对其停职检查的决定;涉及科级干部的违纪问题,有权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并提出调查了解或立案检查的建议。  

七、有权对被监督管理单位所属系统处理不当的违纪案件提出改变处理的意见;有权根据干部的廉政建设情况,对其使用和奖惩提出意见。  

八、负责将被监督管理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其他工作每半年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半)工作计划、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重要违纪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方针路线执行情况等。  

九、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将被监督管理单位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进行报告,特别重大事项、急办事项可直接向监察局长、纪委书记报告。  

十、建立对被监督管理单位的工作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巡视检查、协调指导职责:  

一、巡视检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县委、县政府及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的情况。  

二、负责承办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报批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收集、综合、分析派驻机构工作情况,督促领导批办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派驻机构需要向委局领导请示、报告的日常工作,通过管理室呈报(特殊情况除外),同时管理室将委局领导的批示或意见及时传达给派驻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部署工作,交流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半年工作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派驻机构所在单位向上级机关报送和向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印发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相关文件,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及整改报告,干部任免、奖惩、选聘文件,实政府统一采购项目的方案,建设项目招投标方案及预决算执行情况等重要文件材料,并予以完整存档。  

六、对于派驻机构所在单位发生的领导干部违纪现象、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主要干部任免、突发事故等重要事项,做好“下情上报”,同时将上级处理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派驻机构所在单位,做好“上情下达”。  

七、在不影响派驻机构所在单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全面巡视或部分巡视;采取听取专题报告、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列席会议等方式和方法对派驻机构所在单位实施监督。  

第七条  对垂直管理单位、乡镇、强村的巡视检查和协调指导职责:  

一、  巡查方式:综合巡查、专项巡查、重点巡查、交叉巡查等。  

二、  巡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决定情况  

(二)工作落实及效能建设情况  

(三)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勤政廉政情况  

(四)落实杜绝“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小金库”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  

(五)巡视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三、对工商、税务等涉及执法收费且社会敏感度高的单位部门采取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结合的方式,并以座谈会、征求民意表等形式多渠道征集廉政信息,以达到最佳的巡视检查效果。  

四、对15个乡镇和3个强村采取综合巡查和交叉巡查相结合的巡查方式,即由派出派驻机构管理室牵头,抽调部分乡镇的财务、审计及口线人员对其他乡镇的廉政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第八条  做好“三书一表”(即管理室日常工作报告表、督办通知书、监察建议书、检查建议书)的下发、归档、保存工作。  

   

第三章                 廉政风险“三级三色预警机制”  

   

第九条  构建廉政风险”三级三色预警机制”,进一步强化对全县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有效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为纪检监察派出派驻工作模式发挥实效、搞出亮点“保驾护航”。  

一、建设廉政风险评估预警防范机制,规范职权目录是基础,查找廉政风险点是关键,提出预防对策并实施分类管理是途径,预防腐败是目标。  

二、重审职权目录,优化工作流程,划定预警范围。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结合政府机构改革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方式对原有的职权目录(包括内部管理权)进行复查复审,进一步摸清权力底数,制定出新的职权目录和流程图。  

三、查找廉政风险点,划定风险等级。通过廉政风险信息直报站、“六位一体”纪检监督员、巡视检查、信访等渠道收集廉政风险信息;以廉政风险指数形式体现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的廉政风险等级(以分值大小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级三色预警”),定期或不定期的为各单位做好“廉政体检”(对于有执法收费权的单位及领导要做好“专项预警”)。  

四、根据预警等级分别呈报不同的单位或领导审批,审批后及时发布预警通知。  

五、经审批的预警项目,按照预警立项、发布预警、催办督办、结果验收、归整资料、案卷归档等程序,严格实行规范化、档案化管理。  

六、预警结果记入乡科级单位廉政档案,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四章                 工作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工作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  

一、由县纪委监察局授权,派出派驻机构管理室组织,每年对派驻机构、乡镇、强村纪委书记进行一次年度工作考核。此项工作每年12月进行。
    二、派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个人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管理室将建议县纪委监察局给予通报表扬、表彰及物质奖励。
    三、实行派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    工作例会及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  

    每月(26日)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参加人员为各派驻、垂直管理、乡镇、强村的纪委书记参加(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建立教育培训制度。  

    一、岗前培训。每年将集中一定时间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新进人员进行基础业务知识培训。  

    二、强化教育培训。通过轮岗培训、上挂锻炼、参观考察和学习培训班等形式,提高在职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纪委监察局派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管理室。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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