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信用社山林抵押贷款管理之我见

九十年代末期,当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林业总局曾联合行文对国有商业银行发放的国有林业包括森工企业贷款采取挂帐停息办法,而对于农村信用社发放的集、个体林业贷款,按照文件规定并未列入这种处置范围。结果,在“两江”(长江、珠江)上游的黔东南地区由于受“天保工程”因素影响,木材市场一度被全部关闭,农村信用社发放的集、个体林业贷款随之处于困境:不但贷款本金贷款方信用社难以收回,就是正常利息借款户也因为缺乏收入来源而无力按期清偿。近年来,针对林区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有关部门采取“山上管紧、山下搞活”办法,在有效推进“天保工程”实施的同时,适当开放部份木材市场;因而,这些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原有林业贷款又出现新的转机,主要是一些社会能人(包括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工薪阶层人士)积极介入林业经营。据榕江县信用联社统计,2006年该社累计向社会能人发放用于山林转让的山林抵押贷款达2538万元,占当年新增贷款额28%。这部份贷款发放后,通过置换方式相应收回大量的不良贷款,加之,作为新的贷款主体都具有一定的资金积累和可靠的收入来源,一般情况下不存在付息困难问题。此举,对于新的借款方来讲,由于他们本身熟谙经营、信息灵敏,投资经营山林对于他们是非常划算的,遇到市场行情好、又有木材砍伐指标的时候,将砍伐的木材及时投放市场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如果行情不好、林木任其长在山上同样可以获得稳定的自然增值;如果遇到经营其它项目需要增加投资时,再将购买的山林作为抵押物向信用社申请抵押贷款照样可以解决项目投资来源问题。对于林农来讲,通过山林转让方式,产品变商品,死宝变活宝,劳动力、投资都产生应有效益;不但偿还原有贷款债务,同时又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真正体现“有林就有权,有权就有责,有责就有利”原则。因此,推行山林抵押贷款,实际上是一石三鸟、皆大欢喜的好事,一方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解决借、贷双方借款难、贷款难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帮助林农增加收入;再一方面则有利于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但是,最近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当地农村信用社在办理山林抵押贷款业务中尚存在一些值得重视和加以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凭证”发放贷款,抵押担保形同虚设。从贷款发放的有关档案材料看,各信用社办理山林抵押贷款的手续基本是完备的,有关抵押物权属证明,包括林权证、土地使用证一般都做到“两证”齐全;且林权证上面对于林木品种、面积、方位和四界记载都比较清楚。但是,据与有关方面进行调查核实时却不难发现有这样一个问题,就是由县林木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权证记载的内容,是根据林农申报的情况进行填写的,而林农申报登记时提供的情况,如造林面积一般都是根据所承包的荒山面积确定的(林农在申办林权证时,需向发证单位提供“土地(荒山)承包证”和“造林合同”),这里姑且不论林农承包的土地(荒山)面积是否真实,仅就林权证上面记载的造林面积的变化而言,完全可以认定为是不够完善的。因为林权证记载的所谓造林面积×××亩,实际是否都成活、其间有无间伐、火灾毁损等,却无任何后续记载。据反映,截至贷款日止,有的抵押物特别是成熟林已间伐过二、三次,甚至更多次,凭这种证、实不符的“证明”发放贷款,贷款抵押物显然是不真实的、不可靠的。

二、变现折扣率千篇一律,造成抵押担保额高估。根据对信贷员贷前调查报告、贷款审批申报表、贷款抵押担保合同书等档案材料进行检查发现,各社对抵押物价值变现折扣率都统一比照不动产房屋的抵押率即70%进行计算,而实际作为贷款抵押物其林种、规格、价值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同一品种的抵押物,有的是基地林、社会林,有的是中幼林、成熟林。如,基地林从种植到抚育,其所需投资是由林业部门负责解决的,到砍伐时,林业部门则通过办理砍伐指标这一环节要求林农缴纳或从其销售收入中进行扣收。又如,中幼林与成熟林的价格和价值也是不相同的,中幼林价格低,成熟林价格高;就是成熟林由于直径不同,其中30公分以上的与30公分以下的在价格上也是大相庭径的;再者,山林变现根本不同于其它不动产,包括砍伐费、下山搬运费、抚育费、育林基金、税金等,不仅名目繁多,而且支出金额大。据了解,其中,间伐材下山搬运费每立方米一般约在200元左右。如果离公路远的地方搬运费远不止于这一金额。此外,如果抵押物尚存在数量、面积不实的话,那么,统一使用70%的抵押变现折扣率不仅不合理,而且其计算出的抵押额势必存在高估现象。

三、贷前调查难度大,抵押物价值无法准确核实。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有关规定,调查岗信贷员对贷款抵押物价值须承担事实责任。据了解,目前信贷员对抵押物价值的认定是采取到实地进行徒步调查方式;然而,对于抵押物数量达几百亩、上千亩的,信贷员要满坡满岭地、准确地调查核实其价值其难度是非常之大的,甚至半个月都不可能得出正确结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信贷员只能采取抽样调查办法,因此,即使是很有经验的信贷员用这种办法测算出来的结果也就只能是一个大概数。况且,现在信贷岗人员大多数是才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既缺乏经验又怕辛苦。于是,一些借款人利用信贷员对贷款抵押物真实性难以确切了解的这一空隙,有意弄虚作假扩大林地面积及抵押物价值增加贷款额度,人为加大贷款风险程度。

山林抵押贷款,顾名思义,就是用山林作为贷款抵押担保。在实际工作中,抵押担保是否落实,抵押物是否真正做到合法、合规、足额、有效?这一工作的好坏事关贷款安全,事关贷款经营效益?针对上述存在问题,为完善山林抵押贷款手续,使山林抵押贷款这一品种真正发挥应有作用,达到多方受益、共同发展目的,笔者拟提出如下对策:

1、加强抵押物真实性的认定检查与管理。《担保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由此可见,山林作为贷款第二还款来源,对贷款的安全性具有非常重要作用。信贷员在受理山林抵押贷款时,为了防止证、实不符现象发生,在对抵押物真实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之前,有必要对借款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所记载的内容,即截至贷款日止抵押物的实际面积、种类、造林时间等,于贷前时先向林业部门进行了解。考虑到林业部门内部对林权证和木材砍伐指标是分属两个机构管理的,而平时两机构之间往来比较少;所以,在向林业部门了解时,必须注意两个机构都要兼顾问到避免遗漏。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在进行实地调查时,为了增大保险系数,必须注意抽样的多样性;不能以一代十、走马观花、搞不负责任的、自欺欺人做法。

2﹑正确测定抵押物变现折扣率。鉴于山林变现不同于其它财产,

不仅变现较难,而且费用成本高。因此,对山林抵押贷款,在计算贷款抵押额时,其抵押折扣率不能以房产等其它财产折扣率即70%为标准。为了正确计算抵押物价值,合理掌握贷款发放额度,除考虑市场因素影响外,还应区分林种,即是基地林还是社会林,是成熟林还是中幼林;同时,对抵押变现的各种费用也要进行认真测算,其中,属于成熟读林的变现折扣率最多只能按60%以下掌握。

3、加大信贷员考核力度。建立以信贷员为核心的贷款考核管理

办法,作为调查岗信贷员必须对抵押物的“四性”(合规性、合法性、足额性、有效性)承担事实责任;审查岗要对贷款抵押变现能力进行重点审查,抵押折扣率应因物而异,绝对不能搞千篇一律、“一刀切”做法;同时,为了防止某些人把信用社当作“当铺”对待,赚钱时就把钱要走,没有钱可赚时就把抵押物交给信用社一抵了之。因此,要高度重视对贷款对象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考虑到山林抵押贷款一般都属于中长期贷款,因此,为确保贷款正式常结息,对缺乏综合还贷能力的必须从严控制贷款发放。

 

作者单位:贵州省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邮编 55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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