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范畴问题探讨

当前,利用自己的形象从事商业广告活动,为企业做广告、做企业形象代言人的“形象大使”已形成一类庞大的群体。笔者认为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孕育出来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中运行,提出了应把其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范畴的观点。通过对“形象大使”在广告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分析,证明了“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从经济社会发展、依法治国、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商管理部门管理和广告受众、形象大使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角度,论述了把“形象大使”纳入注册登记范畴的客观要求。
  关 键 词:工商管理   注册登记  形象大使  管理
注册登记管理是国家规范和管理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行为,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和保障。当前,影视名星、歌坛名星、相声名星、小品名星、体育名星及其他一些中外名人等,在市场经济中将自己的“形象”作为资本,做企业的代言人,为企业做形象宣传,为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等等,获取经济利益。笔者认为,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孕育出的新型经济形态,应把其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规范其行为,为其营造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其在监督管理中健康发展。
  一、“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
  透视“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可以清楚看出,是“形象大使”将自己的形象或以往积累起来的,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印象,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形象”,卖出去获取投入特殊资本的利润。这是一种抽象、独立、特殊的商品交易行为,是一种新的、独立的经济形态在市场中运行。
  (一)“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是把“形象”作为商品的经营活动。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形象大使”本人与一般人一样,都是人,没有什么本质或根本的区别,只有他们的“形象”与其他人不一样, 在商业广告活动中人与人的“形象”不同,产生了不同广告效应,不同的广告效应产生了经济效益。“形象”是产生经济利益的基础和根本条件,“形象大使”只有把自已的特殊商品—“形象”推销出去,才能获得经济利益。
  (二)“形象大使”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设计者、制作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的关系是经济合作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平等互利的契约结成的经济合作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形象大使”在广告活动中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地位是平等的经济合伙人,不是雇用的工人。他们在商业广告活动中从事的不是一般劳动,投入简单、极少,获得的经济利益丰厚。“形象大使”在网上公布的的合作报价,一则广告一年都要以数十万或以百万、千万为单位予以计算?。
  (三)“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起的是广告作用。“形象大使”的“形象”是商业广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自己的“形象”附加在广告主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知名度、美誉度得到相对提高,产生的是潜在经济效益,只有将商品或服务销售出去,“形象大使—广告”才能使广告主得到经济利益。从“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中所起的作用上看,与其它商业广告的属性一样是“广而告知”,不能独立为广告主创造出经济利益。
  (四)“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是独立的交易行为。从“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中获得的经济利益看,“形象大使”获得的经济利益依赖于商业广告,而不从属于商业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经济利益。因为,广告主在利用“形象大使—广告”获得经济利益之前,“形象大使” 已从商业广告活动中获得了自己契约中约定应得的经济利益,即广告制作完毕就得到了自己应该得到的经济利益。“形象大使—广告”未起实质性作用之前,“形象大使”的契约已履行完毕,从商业广告中脱离出来,交易活动结束。“形象大使—广告”无论将来能否给广告主创造出经济利益,无论为广告主创造的经济效益多、还是少,“形象大使”都要获得经济利益,而且数额都是一样的、约定的利益。
  特别是,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表明国家已认定“形象大使”在广告经营活动中是个独立的经济个体。
  二、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客观要求
  当前,“形象大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加快,在经济生活中空前活跃,并且呈现快速发趋势。为使“形象大使”健康发展,更好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用,客观上要求国家把其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范畴。
  第一,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没有必要的法律规范就没有秩序可言。面对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新形势,客观上要求用健全的法律依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形象大使”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规范有序的经济秩序客观要求把其注册登记管理范畴,确认市场主体的的法律地位,规范其经营行为。
  第二,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制就没秩序可言,也就不可避免地有挑战法律行为出现。依法治国理念是逐步使人们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人们的各个方面行为用法律加以规范。依法治国的理念要求将“形象大使”纳入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让其受到法律的约束,使其经济活动中符合社会主义法制要求,使在市场经济中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违法违章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推进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我们已步入信息时代,消费者和用户购买商品往往是靠广告、认品牌,是所谓印象交易。当前,有些“形象大使”唯利是图,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明知自己的广告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而放任后果的发生。对明知设计广告内容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一般,甚至质量低劣,信誉极差的情况下,为自己获取经济利益,背离伦理道德,丧失良知和人格和尊严,“纵”、“横”为信誉极差的企业,为劣质商品、劣质服务叫“好”。甚至编造谎言,贬低与广告主同行业的经营者及商品,诋毁他们在市场经济中的良好信誉。使用绝性语言,采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消费方式,侵害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是否能一以贯之,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要看其遵守法律、法规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用其信用记录来衡量,如果其没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工商部门就无法为其建立经济户口、建立信用档案,客观上要求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促进社会经济信用体系日趋完善。
  第四,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广告受众的要求。广告主是通过“形象大使”的广告,刺激广告受众产生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欲望,得到自己销售商品或服务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形象大使”的广告行为直接影响广告受众的思想意识和生产、生活行为方式。在市场发达的欧美国家,均视名人代言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担保索赔。美国更是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②。广告受众需要广告内容真实,有真实可靠的广告信息来正确引导自己生产消费、生活消费、实用消费、理性消费、眼前消费和长远消费。因此,广告受众要求通过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确认其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来明确与其的民事关系、法律关系和责任、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范畴,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要求。“形象大使”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共同完成了广告,共同从广告中获得了各自的经济利益,达到了自己的经济目的。因此,广告主、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求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确立其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当商业广告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时,让“形象大使” 承担相应由商业广告活动引起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第六,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形象大使的要求。当前,利用“形象大使”具有的知名度和积聚的人气,带动新晋品牌实现知名度迅速飚升、维持品牌的良好形象,提高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塑造一个良好的形象,达到与目标受众的心灵沟通的方法已被众多经济学家、企业家认同,也是他们习惯做法,更是一种比较成熟的现代商业营销手段。世界各国都有企业宣传新产品或促销争相不惜血本开天价请名人代言的案例,这为“形象大使”创造了更加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但是,由于“形象大使”没有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开展自身广告宣传、无法开设银行账户等,从事经营活动要靠经纪人或经纪人公司中介,靠经纪人中介机构来对自身进行广告宣传、联系商谈广告业务、结算经济往帐目和纳税等,给自己的经济活动带来诸多不便因素。特别是有些经纪人或经济人公司在中介活动中从中作梗,收取高额中介费用,或从中大吃回扣。因此,“形象大使”要求国家将其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范畴,确立其进入市场的合法主体地位,为其从事经营活动创造更多便得条件。
  第七,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当前,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中,通过注册登记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显的越来越重要。“形象大使”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孕育出来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中运行,已形成一类庞大的群体,是一种非法的市场经济形态在市场中运行,不符合国家管理国家事务的理念要求,不利于市场经济多元化的竞争。由于“形象大使”进入市场从事经济活动未确认其市场主体地位,工商部门无法依据相关法律对其实施监督和管理,无法对其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及产生的危害后果进行责任追究。工商部门为充分有效发挥监督管理职能作用,要求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确认其市场主体地位,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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