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论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交通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对于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交通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记三分。
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固定、流动电子警察等高科技手段被大量应用于交通管理工作中。据媒体报道,北京市三环以内已实现道路交通电子监控无缝隙覆盖,部分驾驶员为逃避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而带来的处罚,往往不是积极地遵章出行,提高驾驶技术来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而是采取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等方式来消极对抗。这两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机动车号牌因遮挡、污损而不能被子电子监控或现场的人辩认出来,造成事后逃逸,逃避应负的责任,给事故案件侦破工作造成困难;二是在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后,逃避了处罚。
本人日常道路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用比较制式的有机玻璃罩或直接用玻璃来遮挡机动车号牌。
    二、因同机动车号牌颜色相同或相近的纸、塑料、胶带粘贴来遮挡机动车号牌的部分字符,遇有路面巡逻的交通警察时,将遮挡物取下,过后再粘贴上去。
    三、用小红布条缀于机动车牌号的两个固风帽上,小布条垂下来后,将机动车号牌的部分字符挡住。
    四、有驾驶员用报纸将机动车号牌全部遮住,这种违法行为常见于夜间,有些熟悉地方情况的出租车驾驶员会实施此种违法行为。
    五、在雨、雪等恶劣天气过后,不及时将机动车号牌上的尘土、污泥擦拭干净,造成机动车牌号被覆盖住,在交警查处时,以天气等原因来找借口。
    六、通过使用酸、碱等化学试剂或用打磨等物理方法将机动车号牌上的字符或底色加以消除,使人在稍远的地方就难以辨认。例如:大客车、大货车或拖拉机等黄牌车将机动车牌号上的黑色字体消除后,就只剩一面空白黄色号牌;小货车、轿车等蓝牌车,将机动车号牌上的底色消除后,机动车号牌就难以辨认。
    七、安装车灯,保险扣等辅助物将机动车号牌遮挡住。
    八、部分货车故意用所载货物覆盖住机动车号牌。如原油、石灰、煤灰等。
交管部门在查处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这两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部分驾驶员在申辩时,往往找各种各样的借口以便逃避处罚,我们在日常查处此类交通违法行为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固定证据。通过摄像、拍照等方式来固定证据,使驾驶员对充分的证据无从狡辩。例如:06年10月份,高管十三大队在查处

推荐访问:污损 号牌 遮挡 违法行为 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