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市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产生原因及对策


目前,我市正处于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由于政策调整、利益分配、民间纠纷等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矛盾的复杂性、行为的对抗性、事件的组织性以及经济问题的政治化倾向日益增强,处置难度加大,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因而,正确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群体性社会纠纷的特点和成因,及时有效地化解这类矛盾纠纷,对于实现我市建设川陕渝结合部经济文化强市的宏伟目标,全面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全力履行“第一责任”,建立完善维稳工作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各种不稳定因素的苗头,明确责任,分类攻坚,精心部署,部门联动,分级响应,妥善处置了几起规模和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主 要 特 点

一是数量增多。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也使旧体制的缺陷日益暴露。改革进程中利益分配的不均、某些腐败现象的出现、企业职工下岗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的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等,都使各种矛盾表现得十分突出,群体性事件发生频冗。
二是规模扩大。由于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起因往往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容易引起共鸣,因而参与人员众多。内容涉及移民安置、行政执法、山林权属、重点工程建设、下岗职工安置等方面,牵涉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
 三是组织性强。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受“法不责众”、“民意难违”等心理因素影响,抱着有人越多越有理,问题越容易解决的想法,容易形成参与人数众多,影响面大,局面难控的上访事件。几乎所有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都有人在组织、串联和煽动,有的甚至在群众中筹集资金,牵头人负责指挥,由过去的自发性向有组织的趋势发展。
四是反弹明显。整个群体性事件中有相当一部分都属于同一起因而反复上访,要求得不到满足不罢休,还有的是无理要求。由于其反映的问题处理起来有一个过程,在有关部门、乡镇来不及解决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前提下,致使同一事件重复发生。有的持续时间长,也有的问题一时解决了,却存在一定的反复性。
五是调处难度增大。由于目前农村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的制约力和监督力相对降低,传统的行政手段干预已难以奏效。另外,由于群体性纠纷大多是几种类型的矛盾纠纷交叉在一起的,调处过程中往往要牵涉到多个部门的利益,加上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有一定难度,当事人的要求与调解份额的巨大反差,也增大了群体性纠纷的调处难度。
六是越级上访突出。从一些群体性上访事件中不难看出,由于对政府的不信任情绪,有了问题不是逐级反映,而是采取越级上访的办法,甚至专等全国和地方“两会”或重大政治活动期间进行,向当地党委政府施加压力,故意制造不良的政治影响。

产 生 原 因

一是公民维权意识增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等理念的逐步深入人心,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当切身权益受到影响和损害时,他们很容易联合成一个整体,进而共同采取行动。
二是对新体制认识不足。新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带来的不适应,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之一。在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社会政治关系、经济关系都在发生变化,原有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不断调整,社会利益重新分配,旧的平衡已被打破,群众对新的经济关系还有一个认识过程。加之在政策、法制方面的不完善,难免带来一系列新的纠纷。在触及切身利益时,群众一时难以接受。从而在经济领域或其它领域诱发了许多新的群体性事件。
三是对基层干部意见大。个别乡镇、村党群、干群关系恶化,特别是有些农村干部作风不实,工作应付,处事不公,甚至腐化堕落,在群众中影响极坏,是引发群众联名告干部,集体上访要求查处干部的主要原因。
四是农村经济发展失衡。农村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拉大,人们相互间的攀比心理随之增长,导致部分好事者心理严重失去平衡,他们无事生非,拉串联,搞鼓动,无端纠集人员挑事闹事,以此宣泄心中不满。
五是干部调处能力不强。一些干部在化解和处理矛盾纠纷时,方法不当,处理不力,而被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甚至出现违法犯罪分子借机阴谋策划、煽风点火的现象,从而导致事件不好控制,酿成群体性事件。
六是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由于普法教育宣传滞后,一些群众缺乏文化知识、法律知识,不学法、不懂法、不用法,遇到问题不是走正当渠道解决,而是采取极端行为、闹事方式向政府施压。加之有少数违法犯罪分子从中挑唆、利用,使矛盾升级走向极端,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使人民内部矛盾转化成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

应 对 之 策

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实现我市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综合我市实际情况,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根本保证
群体性事件具有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政策法律性强、处置要求高等特点,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要预防和化解群体性纠纷,单纯依靠公安机关的控制或一个部门单独作战是难以解决的,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充分动员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进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各部门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提高预防、发现和控制矛盾激化的能力,把处置群体性事件摆上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一整套综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机制,制定完善、周详、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建立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突发事件的领导责任制和主管部门负责制,确保群体性事件即使出现也能得到快速、及时、有效的解决。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当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身体力行,靠前指挥,亲自同群众见面,防止矛盾升级。如果“一把手”不能及时到位,群众在思想上可能会产生逆反心理,认为领导不重视,不解决问题或不愿解决问题,可能会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使事态进一步扩大。
(二)坚持为民解忧,这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首要原则
帮助群众脱贫致富能够有效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万源是革命老区,经济基础向来薄弱,人民生活尚不富裕,有时为了争得一些现实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此起伏彼,改变这一现状的途径只有大力帮助农民走上致富道路。今年,全市上下开展了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目的之一就是要求各级干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群众疾苦,为群众办实事,把各方面信息及时传递给农民,帮助农民走上致富的道路。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必须重视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当前,要特别处理好我市内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城市建设、国道改建和关闭小煤窑等方面的疑难问题。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坚持各级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听取群众呼声,切实为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对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核实,能解决的及时解决,暂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讲清楚,取得群众的理解。如2006年3月,我市“山清水秀”工程负责人在修建中途突然卷款潜逃,涉案金额高达1000多万元。为使240多户认购户的经济不受损失,市委、市政府先后14次召开会议,适时作出批示。经过不懈努力,在案发后的较短时间内就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追回了部分款项并及时予以兑付,使一起可能引起群访的事件在群众的一片赞美声中悄然收场,市委、市政府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内涵,彰显了他们为民解忧的真诚情怀。
(三)坚持预防为主,这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基础
要加强政策法律研究,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预测、控制能力,减少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各级党委政府在采取事关全局的措施、制定新政策时,要考虑全面周到,尽量协调配套,如下岗分流、拆迁征地赔赏等问题,应尽力给予妥善解决,消除和减少潜在的造成社会动荡、风潮等因素。积极扩大调解工作领域,要继续加强对农村改革、城市建设、职工下岗等新时期群体性、易激化民间纠纷的调解。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要做到“三抓”、“三前”,即抓早、抓小、抓苗头,防范工作做在矛盾纠纷发生之前、化解工作做在矛盾纠纷发展之前、调处工作做在矛盾纠纷激化之前。此外,在排查工作中要抓好“深、细、实”三个字。深,就是要真正深入下去,直接听取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做“纵向到底”;细,就是要全面排查,逐社区(村)、逐居(村)民小组、逐企事业单位、逐户进行走访,特别是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不留死角和盲点;实,就是切实弄清矛盾纠纷的来龙去脉,吃透情况,做到“横向到边”,为调处打下基础。
(四)密切联系群众,这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途径
处置群体性事件要本着“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冷静稳妥”的基本原则,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绝不能把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一般群众看成“坏人”,要善于与当事人、参与群众和社会公众沟通,以争取群众理解配合、赢得公众广泛支持。一般来讲,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相信和依靠群众,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政策、讲法律、讲情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真正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以德感人,有理、有力、有利、有节地做好群众工作,让群众明白,哪些是合理要求,哪些是无理要求,哪些违反政策和法律,哪些是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忌工作简单粗暴、态度生硬和摆官老爷架子,从而使本能解决的问题进一步激化,加大解决难度。此外,在做群众工作时要保持高度清醒,除了带着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片真诚以外,还得讲究策略。如,工作人员到达事件现场后,应当选择并占领能够观察事件动态、利于将事件的骨干分子和周围人员隔离、利于我方人员隐蔽活动和联络的地方,要采取“教育多数,孤立少数,分化瓦解”的战术,有目的地选择群众方面的沟通代表,与他们进行对话、谈判、斡旋,设法使不明真相的群众站到我们这一边。在对群众做思想工作时,要从大处着眼,不能局限于就事论事,要克制态度,站稳立场,满足群众的知情权、批评权,切忌不把群众放在眼中,特别是在现场更不能表露有伤害群众感情的东西和同群众的对立情绪,从而为调处工作争得主动权。     
(五)严格依法办事,这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手段
参与处置事件的政法干警的主要任务是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劝阻、疏导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因此,政法干警一定要遵守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可疏不可堵的原则,切忌随意抓人、随便动用警械,激化矛盾。同时,在事发现场又要审时度势,抓住时机,维护法律尊严,依法果断处置。对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注意深挖藏在幕后的策划主谋,在证据充分和力量充足的情况下,要派便衣参与到闹事群众中发现主要骨干和犯罪分子,机会成熟时,可当众揭露其阴谋并对主要参与者依法果断处置,实施现场抓捕,强制将其带离,以免造成更大损失。一直以来,调解与打击并举被认为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坚强后盾。近年来,我市先后出现了一些诸如“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他们中的骨干分子活动较为猖獗,成天钻头觅缝地寻找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地,借机煽风点火,组织不明真相的老百姓与政府对抗,致使一些看起来很小、也很容易处理的事件演化成一起起有规模、有组织的重大事件。面对此类事件,我市政法队伍一方面加大反邪教警示教育力度,切实抓好对“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另一方面对“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活动实施依法严厉打击,不给犯罪分子以任何可乘之机。另外,当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都相应地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在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同时,也使部分人产生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闹而优则仕”的错误观点,引发群起效仿,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依法办事就显得尤其重要。具体地讲,就是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解决问题,该依法严厉打击的要严厉打击,切忌为解决眼前困境、平息事端,置国家政策和法律于脑后,对群众所提需求盲目表态、乱开口子,以至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也留下许多“后遗症”,产生“连锁反应”,造成不良后果。
(六)找准问题症结,这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力保障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前期,深入群众内部进行排查,找准问题症结所在,被认为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力保障。去年4月发生在我市的“XXX事件”,让我们至今记忆犹新。“XXX”工程是航天工业部所属军工生产厂、长征系列火箭总装厂所属国防建设工程。该工程征用XX乡、XX镇3个村4个组的土地7.668公顷,需拆迁农户279户930人,拆迁房屋面积69238.6平方米。由于征地拆迁工作面宽量大、村民文化程度低、政策水平差、法律意识淡薄、个别老年人不愿迁移祖坟、少数村民鼓动拆迁户向国家讲价钱等一系列原因,至2006年3月30日,尚有34户未拆迁。4月12日,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引发的矛盾终于暴发,约100名村民到施工现场阻止一号厂房及周边围墙施工,约30名村民阻断进出施工现场的公路,迫使部分工程停工,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引起了国防科工委的高度关注。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现场成立工作组深入各户调查,经过近半个月艰苦细致地调查和教育疏导,摸清了实际情况,找准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了处理,成功化解了矛盾,协调了各方利益关系,消除了群众的不满情绪,保障了国防“XXX”工程的顺利施工。
(七)做好善后工作,这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必要程序
善后处理工作应是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重中之重。很多时候,不少同志认为事件平息后就相安无事,对于善后工作少有过问,处置群体性事件存在“虎头蛇尾”现象,这往往会给我们的工作留下隐患。比如,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发生了人员伤亡情况,不论是闹事者还是自己的工作人员都要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和慰问,以争取“民心”;对现场受损坏的建筑物和公共设施,要及时组织抢修,保障事发现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还有,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政府作出的有关答复,要组织专门人员尽快落实、兑现,防止群众与政府之间出现新纠纷,确保整个事件处置工作获得各方满意,绝不可以在任何一个环节上出现疏漏。此外,要密切关注群众的思想动向,一旦有异常情况发生,超前做好防控工作,在确认群体性事件已经平息之后,要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查找工作中的失误与不足,以利于指导今后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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